几种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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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 ||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包括限制船舶处分)、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这类案件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地方人民法院既不能受理扣押船舶(包括限制船舶处分)、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案件,也不应就海事请求诉前冻结查封其他财产。
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理由必须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
诉前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书面申请(请求事项、理由、保全的船舶以及要求的担保数额),提供相关证据及反担保。
海事强制令案件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如渔船或设备被他人无理扣押时。
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3个条件:有具体的海事请求、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法或违约的行为、情况紧急。
请求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有关证据和担保。
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
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请求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据及担保。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具备4个条件: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被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与被保全的证据有关、情况紧急。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船东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所以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和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诉讼中提出的,最迟应在一审判决前提出。诉前申请设立基金的,应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申请设立基金的意义:限制赔偿金额;基金设立后,就同一海损事故向申请人提出海事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申请人的任何财产提出扣押的请求。
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船舶优先权也是海商法规定的特殊的法律制度,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十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扣船来行使。其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留置权、抵押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不因船舶所有权转让而消灭,具有一年时效,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算。它须登记而产生效力,只因超过时效不行使、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船舶灭失和经法院公告期满而不行使四种原因而消灭。故船舶优先权具有隐密的特点,以船舶受让人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申请时,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相关证书等文件。海事法院准许后发布公告,催促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在催告期内主张权利的,应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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