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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孙某诉被告日照某社会事业局未按规定发放渔业油价补助金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基本案情】

  涉案“鲁日海渔61590”号船,原船名为“鲁东港渔61590”号船。2012年5月,案外人郭某与叶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渔船卖与叶某并交接。原告孙某为61590船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由于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及捕捞许可证的申领须按规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方能办理。2012年5月24日,日照市东港区海洋与渔业局(东港区渔政站的上级单位)签发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012年7月24日起,日照市先后设立日照国际海洋城渔政监督管理站,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东港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原东港区渔政站的业务根据地域分别由该三部门管理。原告所在区域的渔船业务划归被告所属的日照国际海洋城渔政监督管理站管理,但渔船档案材料仍由原东港区渔政站保管,后由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海洋与渔业局保管。原告称其未收到已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因此无法办理船舶检验、船名和国籍登记手续,继而无法办理捕捞许可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该批准书,必须有相关船舶的档案。因被告没有61590船的船舶档案,而第三人在行政区划过程中因业务及人员的调整,未能找到61590船的船舶档案。因此,被告只能待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后,才能重新补发。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期满后,被告重新签发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2014年2月,原告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向被告申请发放61590船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金,被告以该船不符合发放渔业油价补助的条件为由未予发放。根据规定,渔业油价补助金的发放由财政安排,农业部负责审核。凡申报渔业油价补助的,均需登陆农业部的“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的子系统“渔业燃油补助管理系统”,录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信息,因61590船的捕捞许可证原持证人郭某注销登记后,原告未办理新的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系统中没有61590船的信息,因此不能申报渔业油价补助。

  【裁判结果】

  本案系因两原告以被告未按规定向其发放渔业油价补助金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四点:

  第一、两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叶某作为渔船所有人,有权依照行诉法以被告未向其发放2013年度的渔业油价补助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也未记载孙某持有该船舶的股份,因此孙某不适格。

  第二、被告是否具有核发渔业油价补助金的职责。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一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由此可见,被告并非发放渔业油价补助金的主体,而是负责组织渔业油价补助金的申报、初核、汇总的渔业主管部门。因此,原告只能就被告在组织渔业油价补助金的申报、初核、汇总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是否符合申领渔业油价补助金的条件。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原告叶某在2012年5月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捕捞许可证,日照市东港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2年5月24日签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至2014年原告叶某取得61590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捕捞许可证,原告在2013年整个年度均不持有61590船的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不符合申领渔业油价补助金的条件。

  第四、原告未能取得渔业油价补助金的原因。原告未能在2013年度取得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而该船的原船舶所有人郭某的捕捞许可证在新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签发后被注销登记,导致被告在组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金的时候,登录农业部“渔业燃油补助管理系统”,不能录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信息,从而无法取得渔业油价补助金。可见,2012年5月,相关部门在受理原告申请变更所有权登记及申领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后,虽及时办理了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收回原捕捞许可证、注销该船信息,但直至2014年才为叶某办理了船舶相关证件。相关部门未及时核发61590船的证件,是导致被告在原告叶某申报渔业油价补助金后无法登陆系统进行初核的根本原因。

  综合以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叶某、孙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区划,原东港区渔政站被拆分为三个渔政站的过程中,原东港区渔政站未及时将原告申请办理船舶转移过户的手续交付原告,导致机构拆分过程中职责不清,档案管理不健全,从而造成原告不能取得燃油补贴的行政纠纷案件。该案在诉讼前,原告多次因燃油补贴的问题上访,但因负责燃油补贴的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初核、汇总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该纠纷一直未予解决。

  本案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经过审理,查明了原告未获得燃油补贴的原因,明确了存在过错的部门和机构,从而引导原告正确行使权利。在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的分管领导均到庭参加诉讼,了解了原告多次上访的原因。本案判决后,被告及第三人及时查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妥善处理了原告的问题,化解了纠纷。

  通过此案件说明,行政诉讼的本身并不在于原告是否胜诉,而是通过诉讼,查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原告合法的主张权利,保障其权益;同时,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正确的行为予以确认,对过错行为明确指出,明确责权利,从而实现让行政权在法律框架下正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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